释义 |
法律分析: 培训贷的存在就是违法的,因为这种向学员进行贷款的方式,实际上是违背教育的原则的教育当然就是教书育人,不可能提供给学员贷款,然后让学员赊账进行教育,然后再让他们偿还。这实际上是有违教育的原则的,所以这种方式还是非常违法的。那些学员肯定都是一些年纪比较小的学生,所以就没有能力去偿还那些贷款,而让他们过早的背负上贷款也是非常违背伦理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第十三条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