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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释义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其中包括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这些决定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法律分析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4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部委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鹏
    2014年9月1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国家体育总局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下述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授予“体育工作荣誉奖章”的规定
    (1989年9月22日国家体委令第8号公布)
    2.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3日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92)体训竞一字261号(92)国无管字15号)
    3.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1996年6月2日国家体委、人事部公布,体人字〔1996〕262号)
    4.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1999年3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竞字〔1999〕20号)
    5.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1999年6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政字〔1999〕36号)
    6.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群字〔1999〕99号)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信部联无〔2001〕92号)
    8.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
    (2003年11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人字〔2003〕421号)
    9.关于规范全球华人篮球邀请赛申办程序的通知
    (2004年7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外字〔2004〕258号)
    10.体育运动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竞字〔2006〕124)
    11.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试行)
    (2009年12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群字〔2009〕228号)
    12.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办法
    (2010年7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群字〔2010〕144号)
    二、修改下述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各类法律主体,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将《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交流协议须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延伸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该局在2019年对体育领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工作,并对清理结果进行了公布。经过清理,体育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201件,保留165件,废止36件,失效18件。其中,体育总局本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0件,体育总局所属单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91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健身、竞赛、运动员管理、体育赛事等方面,对于规范体育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该局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废止下述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下述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授予“体育工作荣誉奖章”的规定》、《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体育运动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试行)》、《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办法》。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各类法律主体,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和将《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交流协议须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体育法(2022-06-24)\t第七十七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体育法(2016-11-07)\t第八条\t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体育法(2022-06-24)\t第一百零五条\t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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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