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纠纷奖金存在事实举证法院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
释义 | 关于证明标准,通说认为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最低程度。《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盖然性即是可能性,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证明标准,过去有一个误区,即认为证明案情必须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必须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情况。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又是有限的,一味地追究客观真实只能造成诉讼资源的耗费、效率的低下。大陆法系国家在采证和证据判断上实行自由心证主义,证明标准几乎完全受到自由心证的制衡。其实质内容就是对各种证据材料的真伪、证明力的强弱以及认定事实的方式法律都不作详尽规定,不设任何限制和框架,全凭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来判断证据。英美法系采用“证据优势”或称?“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作为民事案件的最低限度证明标准。美国的证据法理论将证明标准所涉及的程度分为以下几种等级:第一等,绝对确定。第二等,排除合理怀疑。第三等,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第四等,优势证据。第五等,合理根据。第六等,有理由的相信。第七等,有理由的怀疑。第八等,怀疑。第九等,无线索。对于证明标准,我国只在《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过于简单,不能适用于各种举证责任。参照国外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在民商事审判中是否可以采用以下几个证明标准:第一等,真实确定。在判决书中可以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可以绝对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等,排除合理怀疑。在判决书中可以表述为“足以认定”。这种情况一般在证据虽然也很充分,但法官认为尚未达到确凿无疑的程度。如仅有劳动合同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第三等,高度盖然性。在判决书中可以表述为“上述《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出版,第283页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这种表述一般在已经达到的证明标准不是很高,但也达到了认定事实的程度,即所认定的事实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四等,优势证据。在判决书上可以表述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对事实予以认定”。如劳动者提交了工作证、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认为系临时聘用完成一定的工作,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并也提交了员工的证词。因为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故可以认定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优于用人单位的主张,即形成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高于临时聘用的可能性。第五等,有理由的相信。在判决书中可以表述为“未提供证据予以否认或说明理由,故对一方证据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种表述一般在难以查明案件事实时,推定一方主张的事实成立,对方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本案即是这种情况。本案劳动者已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规定,用人单位却消极举证,故本院采纳劳动者的主张。第六等,有理由的怀疑。这种情况指的是对方有证据推翻自己所主张事实的主要证据。如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是高级管理人员,在某一段时间内保管公章,该劳动合同是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盖章形成的,且与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条款、格式都不相同。如果劳动者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不能采信劳动者的主张。在判决书中可以表述为“证据存有矛盾,事实不能认定”。第七等,怀疑。在判决书中可以表述为“证据不足,事实不能认定”。这种情况指的是证据明显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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