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回原来的条款需要续约吗 |
释义 | 修改要约后,原条款无效,应当以新的要约为准。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要约内容的具体明确主要是指 要约内容的具体明确主要是指如下: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二、民法典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我国对于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到达主义”,而不是“发信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 三、发出要约要满足什么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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