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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