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转让后,能否向原债务人继续追讨? |
释义 |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能向原债权人清偿。债权全部转让后,原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对债权受让人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受转移登记手续或占有转移的影响。 法律分析 1、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能向原债权人清偿。债权全部转让后,原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对债权受让人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拓展延伸 债务转让后的追讨权利:继续主张债务的可行性 债务转让后,债权人仍然可以继续主张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让并不会影响债权人对原债务人的追讨权利。尽管债务已经转让给了第三方,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义务。债务转让只是将债权的权利转移给了另一个人,但并不改变债务的性质和原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原债务人继续追讨债务,并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债务转让后,债权人应及时与新债权人进行沟通,确保其追讨权利得到有效行使。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能向原债权人清偿。债权全部转让后,原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对债权受让人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转让并不影响债权人对原债务人的追讨权利,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债务转让后,及时与新债权人沟通,确保追讨权利有效行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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