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冒充专利的认定: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本前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6)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7)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构成假冒专利罪的行为都有哪些 构成假冒专利罪的行为如下: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什么情况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如下: 1、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销售、使用、承诺销售、进口; 2、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制造,使用必要的准备,只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 3、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其设备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满足运输工具本身的需要; 4、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