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指定监护人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有权指定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组织和机关,有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有资格担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等近亲。上述组织和机关的指定权也有优先顺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单位首先行使指定权,其次由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只有当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不服有关组织的指定时,人民法院才能通过判决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