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申诉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申诉理由,包括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未释放、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对与案件无关财物采取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违规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诉或控告,并可向检察院申诉。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处理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诉讼活动,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提起。人民检察院也可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申诉理由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以及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 如果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特定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应及时处理,如不服处理结果,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等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提起的赔偿诉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也可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权利和程序都应得到妥善保障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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