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到检查院了还会再查吗 |
释义 | 会侦查,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充足,会把整个案件退回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 如果公安局认为证据材料搜集完毕,会把相关材料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对证据材料审查,认为证据充足的,会提起公诉,法院根据检察院的公诉,审理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充足,会把整个案件退回公安局,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法院会考虑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的受理期限如下: 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补充侦查期限是一个月,可以两次补充侦查。 4、公诉一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5、二审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检察院批捕的程序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