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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是否具备受贿罪犯罪能力?
释义
    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是否能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利用家庭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家属,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应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非从事公务的家属无资格构成受贿罪。如果家属具备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并利用了该关系,则可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家属也可成为受贿罪的共犯,但必须满足共同犯罪的条件,不能无根据地扩大打击面。
    法律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刑法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意见。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还应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以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该家属应单独构成受贿罪。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如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显然不具备独立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可能独立构成受贿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当然不能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本身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或者虽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但只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家庭关系,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也不能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本身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同时又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制约关系,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当然可以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主客观基本条件,不能无根据地扩大打击面。例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收受的贿赂拿回家中,其家属没有参与受贿活动,但事后明知是贿赂物,仍与其共同享用,这只能认为是知情不举,而不能认为家属是受贿罪的共犯。
    结语
    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是否能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存在不同观点。持肯定意见认为,家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应单独构成受贿罪。持否定意见认为,家属不从事公务且无独立构成受贿罪的资格。若家属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可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家属可成为受贿罪的共犯,但必须满足共同犯罪的基本条件,不能无根据地扩大打击面。例如,家属知情不举并共同享用贿赂物,只能视为知情不举,不能认定其为受贿罪的共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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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