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人有厦门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家庭申请时申请家庭至少有2个厦门户;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户籍3年;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六条 委托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的当事人,因单位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的,当事人未落实其它就业单位,且又无处挂靠户口的,可将户口挂靠在原单位所在地的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其中户口在岛外单位集体户,可将户口挂靠在原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第七条 公安户政部门发给设立集体户的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簿》,统一由人才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