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银行无法向女方追究连带责任,女方参与男方恶意拖欠行为或者对男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隐瞒、女方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承诺对男方行为负责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女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3、女方征信不受影响,司法机关只能追究男方信用卡诈骗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