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
释义 | 王甲和王乙作为王某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同等的继承权。虽然王乙是非婚生子女,但根据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得受到歧视。相反,王某的前妻李某和同居伴侣孙某没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 王某(男)与李某(女)2006年结婚,结婚后不久李某生育一男孩王-童,后因双方感情不和,遂于2008年办理了离婚登记,王甲跟随李某共同生活。自2008年至2011年,王某因沉迷网络聊天与孙某(女)认识并同居生活,在生活期间孙某生下一女孩王乙。王某一直从事的是交通运输业,因疲劳驾驶于2013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王某除了银行账户中有五万元的存款外无其他遗产,在王某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王甲与王乙是否有同样的继承权呢?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是在婚姻期间生育的王甲,王甲作为婚生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王甲对王某的遗产有继承权。 但是,对于王乙的继承权有很多人持否认态度,只因王某和孙某并没有结婚,王乙是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以上规定,作为非婚生女的王乙具有和王甲同等的继承权。至于李某和孙某,李某和王某已经离婚不再是配偶;而孙某与王某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李某和孙某均没有继承权。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甲作为婚生子拥有继承王某遗产的权利。而王乙作为非婚生子女,也享有与王甲同等的继承权。然而,李某和孙某并没有继承权,因为他们与王某已经离婚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歧视或侵害他们的权益。因此,王甲和王乙有同样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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