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男方要抚养权吗? |
释义 | 离婚后男方要回抚养权的主旨是根据孩子健康成才原则,如果男方能提供良好成长环境,抚养权不需要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包括一方患病或伤残、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其他正当理由;对于擅自变更子女抚养权,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包括起诉、由法定代理人起诉、说服教育送回孩子等。离婚时孩子抚养权需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男方可以要回抚养权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还是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才”原则分析。如果孩子跟父母一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能为孩子提供健康、完善的成长环境,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那么这时,孩子的抚养权就没有变更的必要;如果说孩子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那么就有必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要回子女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擅自变更子女抚养权应该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一般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就是两个人可以商量来进行解决所有问题,不需要区法院进行处理,一种就是起诉离婚,很多人都会选择起诉离婚因为双方的问题很难解决,对于孩子的抚养权要依法来进行处理。 结语 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才原则,离婚后男方要回抚养权需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环境。如果共同生活有利于孩子,无需变更抚养权;若不利于孩子成长,可考虑变更。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要求变更抚养权。擅自变更抚养权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可通过诉讼或说服教育解决。离婚可协商解决问题,但涉及孩子抚养权需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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