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破裂,需要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共同需要携带的证件和材料如下:(1)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2)二人的结婚证,如果丢失需要补办;(3)双方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等,同时也需要携带双方的证件照,以方便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