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