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行为如何强制执行的 |
释义 |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必备要素是什么 (一)当事人 在行政部门诉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是原告,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是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诉行政部门不履行强制执行职责的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是原告,作出具体的行为的行政部门则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诉讼标的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诉讼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部门的职责、权力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三)诉讼请求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发布强制执行令。它是法院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义务人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义务或行政部门不履行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违法之后,作出的命令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命令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判决。法院发布强制执行令行使的是而且仅是强制执行决定权,即决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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