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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释义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有什么区别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辞退和开除的区别在于: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开除与除名、辞退有何不同
    三个概念均属于之前的概念,在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已没有,以“解除劳动合同”代替。
    三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违纪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如何承担责任?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因上述原因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自由择业主动辞职;二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风险提示: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工会如何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这些帮助、指导不是由工会代替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对职工做一些宣传解释工作,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有什么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怎么正确地履行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怎么办等。目前,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高,大量的劳动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有的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没有依据,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从保护。针对现实中的这些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有的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比较严格。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更需要工会发挥作用,由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利于使签订的劳动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平等,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会”包括各级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内容由 胥家山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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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0: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