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种类 |
释义 | 我国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种类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发生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抗辩权的效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其效力仅表现为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给付以前,可以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并不是使自己的义务归于消灭。 (二)后履行抗辩权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将随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消灭。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效力: 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请求提供适当的担保;在符合预期违约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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