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定受理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地域管辖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实的证据。 (四)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有些自诉案件法院不能受理: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2、自诉案件被告人已和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5、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的; 6、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一、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吗 自诉转公诉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就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情形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