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形: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