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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追加夫妻共同债务为被告
释义
    

法律主观:
    


    在法院执行实践中,对执行依据没有明确 债务 是否属于被执行人 夫妻共同债务 ,在执行程序中如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夫或妻为被执行主体》该类案件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为数不少,尤其在基层法院中更是常见。长期以来,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理解的分歧,各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其中一种做法是,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民事 诉讼 ,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再追加 债务人 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另一种做法是,由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过执行听证程序直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主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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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