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规定,对于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 第一物业用房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管理物业项目,用来办公、仓储物资、值班和居住的房及设备设施的配套房屋。如物业办公室、物业员工食堂、物业员工宿舍、维修备料库房、高低压配电室等等。 第二物业用房没有产权,其面积是分摊到各个业主购买的房屋面积之中的公摊面积之内的。换句话说,物业用房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物业公司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拥有上述房屋的免费使用权,但是没有产权。 第三物业用房既然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当然不能,也不能改变用途,必须用于物业管理。物业企业擅自更改物业用房的用途,甚至的,属于违法行为,不但要追回非法所得,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会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并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第四,各个地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没有强制标准,这个和房屋建设及设备设施安装情况有关。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规定是怎样的? 1.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 2.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 3. 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