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含义如下: 1、负担行为。对于负担行为。只有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因此而负义务的时候才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例如,不负义务的赠与合同,只要其负有一项附条件的义务,就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2、处分行为。对于处分行为,只有在产生一个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的权利移转、设定负担、抛弃、变更时,才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取得的物即使存在负担,例如,存在抵押权,也不影响其“纯获利益”的属性,因为抵押人仅仅就物的价值,而不就个人财产对主债务负责;土地上存在公法义务,例如,纳税义务,也不影响“纯获利益”的属性,因为它仅仅是基于所有权人地位产生的,而不是基于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产生的。但是,也有德国判例认为,接受区分所有权的住宅的,如果所有权人应当以个人财产履行的一些共同管理规则中的义务,就不是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甚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综合评价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理论,认为此时赠与合同也不是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