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协议的保密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 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公民履行其保密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打听的国家秘密,绝对不打听; 5、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6、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码事项; 8、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9、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国家秘密; 10、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此外,公民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还负有坚决制止的行为和向有关方面举报的义务。 一、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首先要认定该罪的犯罪对象,即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2、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区分罪与非罪。 构成该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 其中,泄露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存在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情形、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情形、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情形、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形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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