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补偿金是否要扣税 |
释义 | 离职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才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即使纳税,还要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员工离职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按照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是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是说,员工的离职经济补偿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哪些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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