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时候具备交楼条件条件 |
释义 | 什么时候具备交楼条件条件1.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包括:取得了该商品房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这条一般情况达不到将在补充条款中注明)。取得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2.由有资格的第三方对房屋进行检测初具《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房屋的上水,下水,电力,燃气,通讯,宽带要达到使用条件(注明电力要是正式电源临时电源电压不稳定容易烧毁家用电器,我们小区到现在还是临时电源)。 5.小区的要道路完成,室外的停车场等要达到使用条件。 6.小区的绿化要完成(我们的小区我们已经我们只要达到50%) 7.室内要求上水打压实验完毕,卫生间必须做闭水实验。 完成上述工作后才能进行交楼。 一、开发商交房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 1、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取得《竣工备案表》是法定交付条件。 2、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其验收内容包括: (1)工程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拆迁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落实情况。 二、商品房交房验收标准是什么?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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