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证据三性的认定是: 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和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需要经法条调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需要与自己的主张的诉讼请求有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