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产过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要求为申请公证时该房产应已偿还全部贷款并撤销抵押,委托人已婚的,需要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夫妻共同到场办理;授权委托第三方代理本人出售本人名下的房产,需要办理卖房委托公证。如夫妻一方委托另一方,则只需委托人到场。要求夫妻共同到场办理公证,是为了避免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房产,即使是婚前购买的房产,公证员也需要向另一方询问核查是否有相关财产约定。委托人未婚的则应提供未婚证明或离婚未再婚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