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如何再审 |
释义 |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审判效力主要根据案件的原审确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依照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再审案件中原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院长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交审查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通知负责执行中止执行的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1、经审理再审案件后,人民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确实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原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判决;二是人民法院通过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原生效判决。 2、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后,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但不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未经开庭作出判决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不予判决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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