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福利房属于买卖违法行为么 |
释义 | 1、看情况不一定。单位福利房能否买卖,要看福利房的公有住房性质。目前的公有住宅根据住宅改革政策分为两类:一类是可销售的公有住宅,另一类是不可销售的公有住宅。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以下几个情况:列入拆迁范围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配套设施不全的简易住宅和单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经有关部门鉴定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和纪念意义的房屋。除了以上几屋不能出售外,其他类型的房屋可以出售。 2、无证的单位福利房相当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买卖。有证据的福利室可以购买,了解这个福利室的权利性质,是资产家还是住宅改建家,是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公司和员工之间是否有相关销售协议,如员工部分筹资,获得的资产家是部分产权,销售时需要公司同意,公司有优先购买权。标准价的房改房拥的是部分产权,出售也需要经单位同意才可出售,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该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产权人房产为全产权且没有其它纠纷,购房者可以购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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