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赠与过户的材料 |
释义 | 一、赠与过户所需费用 1、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征; 2、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 3、契税: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其他费用和正常过户一样。 二、房屋赠与过户的材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两人和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其中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薄,户口不再一个户口簿上的须提供结婚证;属未婚、离异、丧偶情形的提供相关证件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赠与合同或受遗赠证明(遗嘱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公证书(原件); 6、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原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 8、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9、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11、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12、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赠与费用的情况说明 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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