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追加起诉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法律分析:追加起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以追加其他人为共同被告。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一方不参加诉讼,可以告知他们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定罪的新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答复。比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甲案件时,发现乙也有犯罪嫌疑,可以追加起诉。 一、法庭延期审理的规定。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民事诉讼如何追加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由于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所以追加的程序上会有所区别: (一)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二)追加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2、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3、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正确追加第三人,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诉累,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一方不参加诉讼,则人民法院应遵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告知他们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申请不合理的,予以驳回;如果申请合理,则应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 《刑事诉讼条例》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可能影响定罪的新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请求补充起诉,也可以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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