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得房屋时间怎么认定的政策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拿地时间不等于取得房屋产权时间,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才生效。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设立,但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严格限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获得权属证书。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拿地时间是否就是取得房屋产权时间 民法典规定,拿到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并不是房屋产权时间,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所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就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拿地时间与房屋产权归属的关系探析" 在民法典中,拿地时间和房屋产权归属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拿地时间通常被认为是取得房屋产权的起点,但并不绝对等同于房屋产权的确立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拿地时间是指土地使用权的确立时间,而房屋产权的确立则需要经过一系列手续和程序。这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竣工验收等步骤。因此,拿地时间只是房屋产权归属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参考时间点,但并不是唯一决定房屋产权归属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约定、登记手续等,才能准确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时间。 结语 综上所述,拿地时间并非房屋产权时间,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合法登记方可生效。拿地时间是指土地使用权的确立时间,而房屋产权的确立需要完成一系列手续和程序。因此,在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时间时,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登记手续等多个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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