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偷用自来水,其行为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法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标准,各省和各省不一样,由各省人民政府制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城市供水部门或者法制部门具体了解。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