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学生被批评后从未加防护栏的窗口跳下导致摔伤学校要赔吗
释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而教师承担着传授知识、教育学生的职责,在教育学生时,一定要注意讲究方式、方法。班主任学校在学生学生未请假私自出校门见其家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其言语过当,导致学生心理不服,以致辱骂老师学校。在此情况下,学校未意识到学生的不满系自己的言语过重引起,进而又加重了批评并将学生按蹲在地,欲使其屈服。班主任学校作为从事多年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明知学生现正处于青春叛逆期,对其言语及行为的过当可能会使学生自尊心受到一定的损害,故因其教育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学生作出跳楼轻生的极端行为,对此学校应负有责任。
    但民法典又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虽学校在诉讼中提供了《学校教师日常工作规章制度》证明其已在日常工作中已对教师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义务,但尚未能全面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存有一定过失。因班主任学校作为学校的教师,其对学生的批评教育也系在学校执行工作任务。故对学生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学校承担。
    学校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故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一、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怎样的
    教育机构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教育机构对在其机构内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中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1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