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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过失鉴定建议
释义
    1、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
    2、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无法胜任医疗过失的鉴定。
    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法医由于对临床医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因此其作出的医疗过失鉴定,很难让众多资深医学专家信服,其公正性缺乏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客观性。
    3、某些司法鉴定结论的推论性强,不具客观性和科学性。
    基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为保证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笔者认为医疗过失鉴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以上就为大家解决了医疗过失鉴定费谁出呢的问题,在生活中大家如果发生医疗事故中需要做医疗过失鉴定可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医疗过失鉴定根据不同得情况,来决定由谁支付的问题。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的标准也是不同,大家可以咨询当地的部门。
    一、医疗事故鉴定定义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医疗事故法庭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1、法庭质证
    对证据的质证,应紧紧围绕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有时判断是比较困难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情予以判断,确定其证据效力。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合法性,包括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明力,亦称证据的证据力,是指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
    2、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司法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2)
    司法鉴定的内容。当事人或法院委托鉴定时,一般并不要求受托单位确认是否为医疗事故,而是要求判定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过错,以及医疗过失或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此,应特别重视司法鉴定。
    (3)
    司法鉴定申请。申请鉴定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非总是由患者提出,医院亦可提出,尤其是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己不利时。注意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交纳费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法庭认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
    (5)鉴定书内容的审查与质证。注意对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被鉴定人的姓名是否准确,委托鉴定事项是否与申请鉴定事项相符,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另外,审查鉴定书是否附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材料。
    (6)客观对待司法鉴定结论。司法(或法医学)鉴定并非总是不利于医院。
    3、诉讼证据的收集
    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学理解释可以表述为,证据即证明与法律事实及有关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它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还是证据。证据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同时又称“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种定义是错误的,是相互矛盾的。
    教科书、医学论著、学术文章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属经常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这是其诉讼权利,但同时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对于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患方或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该病历系伪造、修改的),但如果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将确定病历的证明力。
    医疗机构通过对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可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医院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医务人员的自身保护。从而达到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更好的服务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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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