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的最少刑罚是多少年? |
释义 |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最低刑期根据案情确定,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会被判处拘役,但构成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将被开除公职。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危害社会的情形。对于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最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监狱或看守所提出并经批准。 法律分析 一、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最少判几年? 根据《刑法》规定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予以减刑、假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等等。 3、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最少判几年的这个问题是根据案情确定的,并不是所有构成此罪的司法工作人员都会被判处拘役,但只要构成犯罪,当事人的公职肯定是要被开除的。 结语 根据《刑法》规定,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最少判几年的问题是根据案情确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构成此罪的司法工作人员都会被判处拘役,具体的判决结果将根据案情来确定。无论如何,一旦构成犯罪,当事人的公职肯定会被开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一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后,所在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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