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范围和保护原则,包括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以及国家对不动产和动产物权的登记和交付要求。物权分类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在我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法的原则是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关键。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是如何分类的?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只需要记住一个原则,那就是在我们国家特别法是优于普通法的,所以说我们国家在针对相应的普通法来说只需要根据相应的法的适用原则来进行理解适用就可以了。 结语 《民法典》对物权的规定包括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保障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要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进行交付。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等。在我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根据相应的法的适用原则进行理解适用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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