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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及影响
释义
    证人证言效力的确认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官需具备业务素质、社会知识和审查能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无异议或无证据推翻者应确认其证明力;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推翻者或证言不实者应确认其无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受作证能力限制的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无证据推翻的应确认其证明力。矛盾证言、书面证言与陈述相矛盾的、反悔证言需审查处理。在庭审中无证据反驳且限定举证时限内不能提交的应确定其证明力。
    法律分析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7、一方当事人经法院允许提交了书面证言,庭审中证人又到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与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8、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9、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言,对方有异议,但当庭无证据反驳,需下次开庭提交的,法院审查后,应限定举证时限,在举证时限届满仍不能提交的,对该证言应确定其证明力。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的提供一般是要求证人当庭作出的,当然要是因为特殊情况的话,则可以允许利用视频传输功能进行作证,当然有需要的话也是可以对证人的生意、相貌做特殊处理的。而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问题,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处理了,不能说全部都有效,当然也不能否定所有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结语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是案件审理中的复杂问题,法官应具备高业务素质、全面社会知识和审查判断能力。证人易受认为或客观因素影响不应否定其证明力,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认。当事人提供多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异议或无证据推翻时,应确认其证明力;对方提出异议并有足够证据推翻、证言不实或不符常理时,应确认证言无效。法庭应审查并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遵循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需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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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