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交通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一般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乘客险等多种险种。 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投保多种险种。但是,被保险人对相同保险利益投保多份保险的,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部分保险合同无效。 因此,在交通保险合同中,不同的保险责任之间是不能叠加的,而应当根据投保的险种分别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同时,被保险人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避免重复购买保险。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对相同保险利益投保多份保险的,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部分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车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不能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但是,可以另行投保车身划痕保险和盗抢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