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破产了,外债应当由公司的破产财产清偿。如果不能全部偿还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偿还。具体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全部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