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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哪几类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最基本内容是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保险危险等这几类:
    1.保险标的,即指保险的对象。“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对他人的民事改善人民生活责任”(强力著:《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58页。)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里,它具体指的就是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经济责任。
    2.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经济上失去的利益。保险标的不论是财产还是人身,都有保险利益。而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里投保人对其应当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事故,指的是保险人所应负责赔偿的事由,或者说是为了防止其后果的发生才进行保险的事件。它是导致保险利益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保险人据以赔款的事由。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它是指已经发生的保险危险,具体在第三者险里就是交通事故了。
    4.保险危险,就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尚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当危险发生即变为保险事故了。可以进行的保险危险是尚未发生的,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的,而且是否发生,何时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其次,保险合同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变。再次,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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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