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可以办理外地人离婚吗 |
释义 |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外地户口不能在上海离婚,因为协议离婚的,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在上海生活超过一年,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1、申请材料 (1)本人的离婚登记声明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3)本人常住户口簿(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4)结婚证 (5)单人证件照 (6)本人的离婚协议书 2、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高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盾协议,携带法律法规要求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仅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冷静期:自婿姻登记机关收到商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高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商)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管辖:夫妻-方或双方户籍在冷静期内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日前发生变更,且双方的户籍均已不属于原受理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管增的,夫妻双方应到具有管辖权的厨姻登记机关重新提出离婿申请。夫妻一方或双方国籍(〈或身份类别)在冷静期内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日前发生变更,导致其离姻登记已不属于原受理离_申请的盾姻登记机关管塘的,夫妻双方应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重新提出离播申请。 (4)登记: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法律法规要求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5)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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