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被注销后的诉讼主体资格 |
释义 | 一、已被注销公司不可以做诉讼主体 1.公司注销后,公司终止,公司不再成为诉讼的主体。 2.如果公司注销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以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人作为被告。 二.公司被注销后不再具有法人的资格,诉讼主体的确定: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三.清算主体的确定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1.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2.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 3.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7.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8.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 9.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