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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公房不可出售,不可售公房的交换程序是什么?
释义
    一、哪些公房不可出售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二、不可售公房的交换程序是什么不可售公房差价交换使用时,各方承租人应填写《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申请书》,并向出租人征询,出租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双方应在《交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交换价格高的公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公房互换使用的审核手续:
    1、《申请书》;
    2、《交换合同》;
    3、《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4、当事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应如实申报公房互换使用的成本价格。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开具《审核表》。当事人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起7日内,持《审核表》、《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材料,分别向对方出租人办理公房租赁户名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出租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手续。变更租赁户名的,换发《租用公房凭证》,保留承租权的,开具保留承租权的证明。不可售公房如需换购商品房,承租人在办理转让使用手续后,应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并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交易手续费等。承租人换购私房、平价房、安居房也按上述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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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3: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