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怎么举报 |
释义 | 如何举报非法集资和如何追回非法集资本金。举报可以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或防控经济违法犯罪宣传平台举报。追回本金需要组织专案组进行取缔和公告发布工作,逐笔登记集资情况,清收债权和保全资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退集资款,最后根据返款政策和比例进行统一返款,结束案件处置工作。 法律分析 一、非法集资怎么举报 1、检举非法集资的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举报。 2、举报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1)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报案。 (2)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例如涉及银行业的可以向银监局反映,涉及证券行业的可以向证监局反映,涉及保险的可以向保监局反映,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向省金融办或省工商局反映等。 (3)向“防控经济违法犯罪宣传平台”举报。 3、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2)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3)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二、非法集资该如何追回本金 1、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 2、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 3、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 4、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5、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结语 合理有效的举报非法集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举报渠道多样,可直接向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或防控经济违法犯罪宣传平台进行举报。非法集资常具有高额回报、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虚假项目等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举报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工作人员应妥善处理,并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追回非法集资本金的措施包括成立专案组、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登记集资信息、清收债权和变现资产等。通过统一的返款政策和方案,实现集资款的清退。以上是对举报非法集资和追回本金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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