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的不同有哪些 |
释义 | 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的不同是: 1、含义不同,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而冒名行为是根本不存在代理行为; 2、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同,无权代理的行为经追认后就有效,不被追认的,则无效,而冒名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股权变更代签字后续应注意什么 股权变更代签字后续应注意: 1、代签人取得股东授权的,代签有效,对股东具有法律效力; 2、未经授权的,效力待,股东追认的,股权协议有效,不确定的,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越权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力 越权代理的合同有效力。 1、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需要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代理人未经委托人授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终止的; 2、只能构成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超出代理权范围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部分仍在代理权范围内,则只有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视为有权代理。 三、越权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越权订立的合同一般是不生效的,这类合同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具有恶意,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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