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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销售假药罪涉案金额认定方式是什么?
释义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涉案金额会这么认定: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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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30:55